中國現行司法體制

司法體制是國家政治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司法體制,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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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體制是國家政治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以及行使司法職能的行政機關及社會團體構成。根據《基本法》第二條及第十九條,香港特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相關的體制只適用於內地。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是專門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司法機關,而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雖然是行政機關,但也承擔部分司法方面的職能。由於各機關的性質和産生方式不同,因此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直接向人大報告工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情況則會記錄在政府的工作報告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2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人民法院的主要職責是審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並且通過審判,懲治犯罪分子,解決民事糾紛,保護民眾權益,維護社會主義法制以及社會和經濟秩序。
人民法院可分為專門人民法院和普通法院。普通法院分為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兩類,最高人民法院是國家最高審判機關,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並有權對於在審判過程中如何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解釋;而地方人民法院分為三級,包括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以及高級人民法院。另外專門法院包括軍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及海事法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2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是代表國家行使檢察權的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有權監督國家工作人員履行職務,偵查公安機關及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和監督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獄工作。因此人民檢察院是唯一一個具有行使公訴權、批准逮捕權、逮捕權、抗訴權、對涉及貪污、玩忽職守、侵犯人民選舉等特定犯罪有自行偵查權的機關。
人民檢察院會定期舉辦開放日,向群眾宣傳法律知識,並聆聽民眾的意見。

公安機關是公安行政管理機關,也是中國的偵查機關。公安機關負責一系列的治安防範工作,例如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管理交通、消防、危險物品和特種行業;管理出入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管理集會、遊行和示威活動等。
另一個國家安全機關由國家安全部和地方各級國家安全廳、局組成,本來是公安機關的一部分,但是業務上比較獨立,重點負責反間諜和重點場所的保衛事務。

司法行政機關行使司法方面的行政管理權,也是一個輔助司法機構的行政管理機關。其主要職責為監督監獄執行刑罰、監督律師工作和法律顧問工作、管理社會法律服務機構和在華設立的境外律師機構、監察大型監獄運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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