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與香港:《香港國安法》就人權自由的保障

法治、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得到及時保障

香港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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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國安法》的出台和實施,香港的法治、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均得到及時保障。

《香港國安法》第四條明確保障人權自由

有人指《香港國安法》是社會安全及穩定的「定海神針」,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香港國安法》時,亦充分重視保障市民的人權自由不被侵犯。

《香港國安法》第四條明文規定,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這些權利及自由載於《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

《香港國安法》符合法治原則

人權自由並非絕對,保障國家安全是世界公認限制人權自由的合法目標,《香港國安法》在保障人權及維護國家安全上,需要取得平衡並符合法治原則。

首先《香港國安法》條文公開,並合理地清晰定義及說明4類罪行,界線清晰,絕不含糊。第5條訂明:「法律沒有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亦即不能任意入罪,執法機關搜證等權力亦都需要受到規管,被告人亦依法享有無罪推定、辯護和其他訴訟權利。除涉及國家機密,公共秩序等情形外,審判應當公開進行,而判決結果應當一律公開宣佈。

指定法官不影響司法獨立

《香港國安法》第44條規定,涉及《香港國安法》案件由指定法官審理,指定法官不會影響司法獨立,所有指定法官均來自司法機構的現任法官,他們都是根據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擔任主席的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由行政長官作出任命。

2020年7月2日,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就發表聲明,重申指定法官跟所有法官一樣,其任命必須根據司法及專業才能,這亦是唯一準則。有關國家安全案件的排期、處理、委派法官處理等工作,都是由司法機構自行處理。

應以積極態度落實《香港國安法》

《香港國安法》制定目的,是為了有力地防範、遏制、懲治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會影響個人、團體或企業與外國或境外的正常交往活動,因此大家應以積極的態度,去落實《香港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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