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與香港:《香港國安法》的制定背景及過程

中央有迫切需要訂立《香港國安法》

香港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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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香港國安法》的背景

2019年6月,香港由反修例運動引發的連串社會暴力事件,造成社會運作癱瘓。不法份子更企圖分裂國家,顛覆政權、進行恐怖活動,也有外部勢力的干預。

香港回歸以來,仍然未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完成本地立法工作,亦沒有國安執法機構,因此中央有迫切作出訂立《香港國安法》的需要。

《香港國安法》的法律基礎

全國人大常委會
2015年通過的《國家安全法》,其中第十一及四十條提到香港,指明港澳特區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憲法》及《基本法》為《香港國安法》立法提供法律基礎,《憲法》第62條就表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決定特區的設立和制度,《基本法》亦列明全國性的法律可納入附件三以公布方式在港實施。

《香港國安法》的制定過程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建立健全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制定相關法律,切實防範、制止和懲治任何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等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以及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的活動。

同年6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亦即外界稱的《香港國安法》,並於同日施行,全國人大常委會將相關法案列入《基本法》附件三,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隨即刊憲公布在港實施。

《香港國安法》包括6章合共66條,列明包括立法目的,特區職責和機構,各罪行和處罰的具體規範,案件管轄、 法律適用和程序,中央駐港國安機構,以及是附則。

《香港國安法》落實以來,香港社會恢復秩序,市民可以安心上班、上學,法治得以落實,有利於香港的長遠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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